第一條 本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參照國際拍賣通行慣例制定。參加本次拍賣會的競買人和委托人須遵守本規則,并依此對自己在拍賣活動中的行為負責。
第二條 競買人(自然人、法人、社團)應于拍賣前憑有效證件填寫競買人登記表,領取競買號牌以取得競買權。
第三條 拍賣標的目錄是對拍賣標的進行說明的文字資料,僅供競買人參考,不表示本公司對拍賣標的擔保。競買人應在拍賣展示期間親自查看拍賣標的,出價以實物為準。
本場拍賣采用2—5—8階梯的增價式拍賣方式,拍賣師報出最后一次時即可能隨時確定是否成交。拍賣師有權根據現場情況調整增價階梯。
第四條 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參加競買,也可以采用書畫形式委托代理人或者本公司代為競買。本場拍賣會買受人的競買傭金為落槌價的10%。
第五條 委托人不得競買自己委托的拍賣標的,也不得聘請他人代為競買。
第六條 拍賣標的一經拍出,其買受人應當場簽署成交確認書,并當場或自拍賣成交確認之日起七日內付清全部價款,憑繳款憑證領取拍賣標的。
第七條 違反前條規定,將追究競買人相關責任。
第八條 拍賣保留價由委托人確定。競價未達保留價的不成交。
第九條 對在拍賣期間因意外事故的發生對拍賣標的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有權拒絕任何可能不適宜參加本次拍賣活動的人進入拍賣現場。有權確定競價階梯,及在出現爭議時將拍賣標的再次拍賣。本公司有義務為交易雙方保守秘密,并依據有關法律,維護買受人、委托人和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條 對拍賣標的有異議的,可在拍賣日后三十日內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